831反修例遊行社工陳虹秀等16人被控暴動 保釋期間毋須宵禁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9/02 20: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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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林宇翔攝)

上周六831反修例遊行後銅鑼灣及灣仔一帶晚上有示威者被捕,其中16人被控以暴動罪,年齡介乎18至42歲,當中包括女社工陳虹秀。案件今(2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,除3名被告仍留醫未有到庭外,其餘被告均暫毋須答辯,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再訊,期間被告准以5,000元保釋。有被告曾爭議宵禁令所規定的時間,代表律師指「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有暫停服務嘅可能」、「唔係有心,而係(宵禁令)根本做唔到」,裁判官最終准各被告毋須遵守宵禁令。陳虹秀則於庭外批評警方不理解社工在衝突現場的工作。

首宗案件涉及8名被告,8人分別為余德穎(23歲;經營時裝生意)、賴姵岐(22歲;小學教學助理)、鍾嘉能(26歲;電腦程式員)、龔梓舜(22歲;廚師)、陳虹秀(42歲;社工)、簡家康(18歲;無業)、莫嘉睛(23歲)、梁雁彬(24歲),8人同被控1項暴動,控罪指8人於2019年8月31日,在灣仔軒尼斯道修頓遊樂場一帶,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。

控方指各被告暫時毋需答辯,亦不反對各被告保釋,但要求各被告遵守宵禁令。而8名被告的多名代表律師均有保釋申請,並指控方所提出晚10朝6的宵禁令不合適,希望法庭考慮不需宵禁令,或推遲時段,理由包括工作需要、影響生計、「交通工具出現阻塞」等,更有律師明言「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有暫停服務嘅可能」、「唔係有心,而係(宵禁令)根本做唔到」,又質疑案發時間為晚上8時,並非宵禁所涵蓋的時段。

裁判官王證瑜指8名被告均有正當職業,法庭對宵禁所規限禁足的時段,是否能阻礙被告干犯類似罪行有質疑。王官指,各被告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已足夠,並准各被告以5000元保釋,不得離港,住在報稱地址,無須受宵禁令。

另案1名被告葉君誠(18歲;學生)亦被控1項暴動罪,他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,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00號一帶,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。控方一度因案情嚴重而反對保釋,惟裁判官指被告只是參與暴動,指控顯示他與投砸汽油彈的另外2人位置接近,但沒有證據指他本人有投砸汽油彈,故准他以同樣條件保釋。

第三宗案件則涉及7名被告,7人分別為陳佐豪(24歲;運輸工人)、金君卿(33歲;商人)、劉宇軒(22歲;學生)、郭美均(20歲;學生)、許智鋭(21歲;學生)、陳子揚(39歲;裝修工人)、鄒咏霖(23歲),7人同被控1項暴動罪,控罪指7人於2019年8月31日,在銅鑼灣百德新街一帶,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。當中郭美均、陳子揚及鄒咏霖3名被告仍留醫,其案件押後至9月6日提堂,其餘4人亦獲准以同樣條件保釋候訊。

女社工陳虹秀獲釋後於庭外發言,批評警方不理解社工在衝突現場的工作,另外據她了解,警方拘留某些女被捕人士期間,只因為有可能傷害自己或他人,例如藏有繩子,則要求進行二級搜身,女警曾指胸圍也有繩,陳惟質疑守身並沒有準則。